一般认为,物业管理在我国仅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从国外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近代意义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1908年,物业保安,由美国芝加哥大楼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乔治·A·霍尔特组织的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员组织(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召开了*.一次全国性会议,宣告了全世界*.一个专门的物业管理行业组织的诞生。
从国内的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20年代,是旧中国房地产业萌芽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建立了许七多八层高的建筑,在上海,出现了28座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在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代理租赁、清洁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性的经营公司,这些专业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国物业管理的早期形式。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市场化程度较低,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不少问题。在行业初创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物业保安建设,管理价质不符、违规、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投诉率居高不下。
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物业保安公司,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正努力摆脱市场发展无序、缺乏配套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辅助行业发展的局面。不少地区都相继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协助行业往良性发展的道路上走。在市场进一步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抓住机遇实现做大做强。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将近7万余家,住宅物业管理规模达到120多亿平方米,主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占到当地GDP的2.5%以上。
前期物业管理须知: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保安工作,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