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业的横向与纵向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各国立法重点,虽然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外已行之多年,但在中国大陆仍处于发展阶段。中国大陆之《物业管理条例》虽已颁布施行。
但各地**实践仍存在疑义,本文乃尝试以「法律保护和法律规范的角度」为切入点及核心,采用了比较研究、判例研究、多种学科交叉研究等研究方法,从经济法学、民法学的视角,审视物业管理的主要法律问题,结合物业管理与住户的权益**问题,对物业管理立法作一较为深刻的探讨与研究,东莞临时保安公司,以期中国大陆物业管理制度与立法更能趋完善。
本文先于学理理上对物业管理之相关概念作出较完整的定义与厘清,再从现实上中国物业管理发展的进程、存在的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加以讨论,尤其本文花费相当多的篇幅讨论业主自治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期能对于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有所助益。
另外,本文也引介各国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详加说明中国大陆建立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并尝试描绘中国大陆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轮廓,以利将来实务之运作。除了物业管理职业资格以外,本文也对于国内外物业管理行业制度加以比较,并以**住户权益实现为着眼点,提出完善物业管理相关立法的说明。 最后,本文则对于政策及后续研究提出建议,在政策上建议**在规划共同。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东莞临时保安服务,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临时保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临时保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