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保安服务活动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条例对保安服务范围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私人保安服务,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其中,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例中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保安从业单位,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两类,其中保安服务公司中包括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符合条件的保安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划和布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内资控权,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此外,条例还对保安服务公司取得许可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保安服务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